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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涨了!明年3月发放到位

2021-12-31 08:50

湖北省人社厅日前发文


统一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本次调整对象为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2020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者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此次调整。

图片

伤残津贴

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一是定额调整: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人员每人每月对应增加376元、356元、336元、316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对应增加296元、256元。
二是倾斜调整:按照前述标准调整后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人员分别低于3201元/月、3023元/月、2845元/月、2667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按照前述标准调整后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统筹地区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采取定额调整,其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0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前述基础上再增加52元。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多个供养亲属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519元/月。

生活护理费

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2021年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按照2963元/月,2371元/月,1778元/月标准执行。已超过此标准的,本年度不再调整;低于此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

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湖北省人社厅日前发文


统一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本次调整对象为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2020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者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此次调整。

图片

伤残津贴

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一是定额调整: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人员每人每月对应增加376元、356元、336元、316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对应增加296元、256元。
二是倾斜调整:按照前述标准调整后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人员分别低于3201元/月、3023元/月、2845元/月、2667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按照前述标准调整后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统筹地区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采取定额调整,其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0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前述基础上再增加52元。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多个供养亲属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519元/月。

生活护理费

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2021年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按照2963元/月,2371元/月,1778元/月标准执行。已超过此标准的,本年度不再调整;低于此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

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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