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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引发社会争议(微观察)

记者 林丽鹂 2016-09-26 11:5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打假不应成职业 勒索违法当严处

  日前,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特殊的消费者再次引发关注。这些消费者以购买违规或者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并通过投诉或者诉讼向商家索赔为职业。这个人群也被称为“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一直颇受争议。

  有人将职业打假人比作市场的“鲶鱼”,客观上改善了消费环境。“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认识职业打假人的角色与功能,他们与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能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

  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职业打假人也占用甚至浪费了很多行政、司法资源,工商部门反而无暇去处理真正的消费者纠纷。”北京消法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一些职业打假人甚至通过“栽赃”要求企业付专家费、顾问费

  “职业打假人对广告领域很关注,对净化广告市场有一定帮助。但有些人把投诉打假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并不可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说。

  乐友国际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珊介绍,公司曾遇到一位职业打假人网购了两盒几十元的食品,以标签中某成分含量标注不合规为由,索赔10万元。李珊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其要求,最终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只要求乐友公司规范标签,无需缴纳罚款。“虽然职业打假人最终没占什么便宜,但这件事拖了很久,浪费了公司很多人力和物力。”

  有些职业打假人甚至变成了“职业勒索人”,通过“栽赃”要求企业付专家费、顾问费。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不仅知假买假,甚至做假买假,比如在超市把面包、生鲜食品藏到服装货架的深处,等到商品过期时再悄悄拿出;把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用化学药品擦掉……

  “这些职业勒索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我们要坚决抵制,职业打假人群体也需要自律。”朱巍说。

  职业打假人该不该获得惩罚性赔偿?

  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有人认为,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给这一群体浇了一盆冷水。

  然而,2014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被解读为法院支持“买假打假”,又让职业打假人有了底气。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职业打假人该不该获得惩罚性赔偿?

  “《消法》属于民事法,职业打假人利用民事法营利获得惩罚性赔偿在法理上说不通,但我们可以鼓励职业举报人,并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而《食品安全法》是行政法,不属于民事法,因此职业打假人可以获得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朱巍说。

  打假不应成职业 勒索违法当严处

  日前,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特殊的消费者再次引发关注。这些消费者以购买违规或者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并通过投诉或者诉讼向商家索赔为职业。这个人群也被称为“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一直颇受争议。

  有人将职业打假人比作市场的“鲶鱼”,客观上改善了消费环境。“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认识职业打假人的角色与功能,他们与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能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

  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职业打假人也占用甚至浪费了很多行政、司法资源,工商部门反而无暇去处理真正的消费者纠纷。”北京消法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一些职业打假人甚至通过“栽赃”要求企业付专家费、顾问费

  “职业打假人对广告领域很关注,对净化广告市场有一定帮助。但有些人把投诉打假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并不可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说。

  乐友国际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珊介绍,公司曾遇到一位职业打假人网购了两盒几十元的食品,以标签中某成分含量标注不合规为由,索赔10万元。李珊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其要求,最终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只要求乐友公司规范标签,无需缴纳罚款。“虽然职业打假人最终没占什么便宜,但这件事拖了很久,浪费了公司很多人力和物力。”

  有些职业打假人甚至变成了“职业勒索人”,通过“栽赃”要求企业付专家费、顾问费。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不仅知假买假,甚至做假买假,比如在超市把面包、生鲜食品藏到服装货架的深处,等到商品过期时再悄悄拿出;把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用化学药品擦掉……

  “这些职业勒索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我们要坚决抵制,职业打假人群体也需要自律。”朱巍说。

  职业打假人该不该获得惩罚性赔偿?

  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有人认为,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给这一群体浇了一盆冷水。

  然而,2014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被解读为法院支持“买假打假”,又让职业打假人有了底气。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职业打假人该不该获得惩罚性赔偿?

  “《消法》属于民事法,职业打假人利用民事法营利获得惩罚性赔偿在法理上说不通,但我们可以鼓励职业举报人,并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而《食品安全法》是行政法,不属于民事法,因此职业打假人可以获得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朱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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