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搜集证据拘禁殴打他人 团伙犯罪难逃法网追责

©原创   08-17 16:44   张正, 殷翩翩

【案情回放】

2015年3月10日,张明到赵军等5人共同经营的租车公司租用一辆迈腾牌小车。同月30日,赵军等人得知张明欲将该车非法出售。为了查清此事,他们将张明骗至公司办公地点,采取殴打的方式限制张明的人身自由。在逼问无果后,赵军等人又强行将张明带至汉江堤边继续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张明交代骗车的的事实。最后,赵军等人将张明用绳子进行捆绑,驾车送至派出所。经鉴定,张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官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庭审中,赵军等人辩称,他们将张明送至公安局的行为应当属于扭送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市法院审理查明,因张明有诈骗的犯罪嫌疑,赵军等人将其控制后,没有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在对被害人进行不法伤害后,又带至汉江堤边对其进行殴打、逼供长达2小时之久,将被害人殴打致轻微伤后,才将其捆挷送至公安机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非法拘禁不是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发生时,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维权。同时,当事人应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对待,及时报案。

(本案所涉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