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

08-09 16:35  

权利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仙桃市司法局

办事指南

权利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

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上级要求

 

审批条件 

一、执业登记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或者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等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1、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

2、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申请人。

三、执业注销

1、停止执业;

2、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需提交材料

一、执业登记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一式3份,A3纸双面打印(拟留件);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证明(拟留件);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拟留件);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拟留件);

6、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拟留件);

7、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8、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拟留件);

9、申请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还需提供所在社区出具的无固定职业证明,申请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还需提供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工作或务农的相关证明(拟留件)。

二、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1、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拟留件);

2、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件);

3、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拟留件);

4、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拟留件);

5、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拟留件)。

三、执业注销

1、注销申请书(拟留件);

2、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件);

3、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拟留件);

4、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拟留件)。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效期一年。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市司法局基层科;

办公地址:仙桃市沔阳大道4号司法局;

联系电话:0728-3265793。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728-3265621;

 

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