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综合科
二、登记规定及程序
(1)生产、进口、出口、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安全许可证,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向省环保局申请登记的,由市环保局在5日内初审,省环保局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在7日内作出核准登记决定。
(3)新购放射源派前,使用单位必须向省环保局提出准购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本
(三)核技术利用许可证文件
(四)放射源生产或销售单位提供的核技术利用许可证文件
(五)放射源使用单位与放射源生产单位签订的回收协议;放射源生产单位无法回收的,使用单位必须提供该放射源报废后的处置协议及资金承诺。
省环保局将在5日内受理准购申请,20日内作出放射源准购批准决定。
购源单位在所购放射源到达本单位后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4)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完成后30日内,转出单位应到市环保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仍由转出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5)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从市政府网站下载或到市环保局综合科领取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如实填写后,经市环保局初审,报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即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6)电磁辐射设备申报登记参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执行。